首页 > 湖州律师 > 法律拍卖行首次拍卖后,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债务人能否不同意?

法律拍卖行首次拍卖后,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债务人能否不同意?

admin 湖州律师 2023年09月19日
债权拍卖需要告诉债务人。在债权拍卖过程中,债务人的态度是拍卖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债务人不愿意拍卖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人可以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参加债务人财产拍卖的,如果被拍卖的财物流拍的,如果债权人同意的,可以用财物抵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荆州律师 苏州合同律师 马鞍山律师 浙江律师 杭州滨江区律师 舟山律师网 杭州律师事务所哪家好 承德律师 包头律师 本溪律师 锦州律师 葫芦岛律师 龙岩律师 抚州律师 烟台律师 长沙律师 百色律师 河池律师 海口律师 芜湖律师 长兴律师 衢江律师 温岭律师 杭州快速离婚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龙泉律师 永丰律师 修水律师 婺源县律师 上高县律师